組織章程

社團法人高雄市陳氏宗親會組織章程

民國七十五年四月廿七日初次制訂

民國七十七年九月廿一日第一次修改

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廿三日第二次修改

民國一0八年十月二十日第三次修改

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廿二日第四次修改

  • 總則

第一條:本宗親會定名為(社團法人高雄市陳氏宗親會),以下簡稱本會。

第二條:本會以闡揚祖德、敦親睦族、共同謀福利,並發揚中華文化為宗旨。

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鹽埕區大仁路180-2號。

  • 會員

第四條:凡設籍本市區域內年滿二十歲以上之陳氏宗親會,贊成本會宗旨願尊守本 會章程而品行端正者,不分性別,由會員一人介紹,均得申請加入本會會員,其他縣市之宗親得申請加入為贊助會員。

第五條: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:

  • 有背判政府行為經判決確定有案或在通緝中者。
  • 遞奪公權者。
  • 判處有期徒刑尚在服刑者。

第六條:會員、贊助會員入會須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,方得為本 會會員或贊助會員。

第七條:本會會員除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外,並享有本會所舉辦各種 事業之福利。但贊助會員無表決、選舉及被選舉權。

第八條:本會會員、贊助會員應尊守本會章程及決議,如有違背或在外有不軌行為 致妨礙本會名譽者,得由理事會決議分別予以警告,其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得予除名。

  • 組織

第九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
第十條:本會設理事十七人組成理事會,監事五人組成監事會,均由會員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,並以次多票一人為候補理事,一人為候補監事。其名次依票數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。項理事監事遇有缺額分別由候補理監 事依次遞補。以補足前往任期為限。

第十一條:本會理事會設常務理事四人,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分別由理、監事 互選之,以得票多者為當選。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。

第十二條:本會理事理事長一人、副理事長一人襄理理事長職務。

  一、理事長一人,就常務理事中由全體理事以無記名單法選舉,得票數最多者為當選。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。

  二、副理事長一人,就常務理事中由全體理事以無記名單法選舉,得票數最多者為當選。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。

第十三條: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如有出缺時,先補足理監事名額後,由理事或監事 中補選之,理事長出缺先補足常務理事名額後就常務理事人補選之。其補選 辦法依前二條規定,其任期為補足前往任期為限。

第十四條: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,但理事長限連任 一次。

第十五條:理事會得敦聘熱心有功族事或有碩望之宗親若干人為本會顧問、名譽理事長。

第十六條:本會得設總幹事一人,幹事若干人。分設總務組、財務組、公共關係組 、 服務組,各組設正副組長一人,組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,各級辦事人員為義務職,但得酌給車馬費。

  • 總務組:辦理文書、庶務、推展組織、發展會務。
  • 財務組:辦理一切財務有關事項。
  • 公共關係組:辦理有關接待、連繫及公共關係事項。
  • 服務組:辦理有關宗親福利、法律問題解答、內外活動策劃服務事項。
  • 職權

第十七條:理事長之職權:依法綜理本會一切業務並召開理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議 , 對外代表本會。

第十八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:

  • 制訂及修改組織章程。
  • 審查年度預算、決算及工作計劃。(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卅一日止為 會計年度)
  • 選舉、罷免理監事。
  • 有關財產之處分。
  • 其他重要議案之決議。

第十九條:理事會之職權:

  • 召開會員大會。
  •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。
  • 審查會員入會資格。
  • 編訂本會預算、決算、工作計劃。
  • 聘解任本會各項職員。
  • 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。

第二十條:常務理事會之職權:

  •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。
  • 處理本會日常事務。

第廿一條:監事會之職權:

  • 監查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及會務之推行。
  • 稽核本會財務之收支帳目。
  • 其他有關監查事項。
  • 會議

第廿二條:會員大會分定期、臨時兩種,均由理事會召開之。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 開一次。臨時會員大會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之,如經會員三分 之一 以上之請求時,理事會應召開之。 監事會執行職務認為必要時亦 得函請理事會召開。

第廿三條: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七日以前以書面或登報通知各會員。

第廿四條:會員大會應有簽到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,決議以出席會員 過半數之同意。

第廿五條:會員大會之主席由理事長擔任,理事長因故缺席時得就副理事長或常務 理事中互推一人擔任之。

第廿六條:理事會監事會各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理事會開 會時以理事長為當然主席。監事會由常務監事主持。

第廿七條:理監事會議時,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。提案須經出席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通過。

  • 經費

第廿八條: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充之:

  • 會員入會費。
  • 常年會費。
  • 會員樂捐金、私人及各社團贊助金。
  • 基金之孳息。
  • 其他收入。

第廿九條:本會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參佰元整。每年常年費伍佰元整。

  • 附則

第三十條: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另訂之。

第卅一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案。修改時亦同。

第卅二條:本宗親會解散時,所有財產權歸由地方政府所有,不以任何方式歸屬任 何個人,或營利企業團機構。